3月8日为“国际劳动妇女节”,是纪念各国妇女百余年来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也是赞扬妇女的社会、经济、政治成就,并倡导性别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节日。
1.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
1.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2.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3.遇到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性骚扰在职场中是一个不可容忍的问题,严重侵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职场性骚扰的制裁,也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确保工作场所是一个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环境。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4.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部分,保障女性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女职工提供了生育期间的经济支持,降低了相应职业风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无需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等。
生育保险的申领条件及金额计算,全国各地区有所差异,关于云南省的具体规定,基本如下: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
5.妇女遇到家暴如何保护自己?
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对于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经常、持续实施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6.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7.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周岁到8周岁的子女抚养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8.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0.生育手术需经谁同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