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现居住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普某以及其亲属等四人因云南中德骨科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不到位及医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患者死亡。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云南中德骨科医院赔偿原告793562.46元;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云南中德骨科医院医疗费218627.5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云南中德骨科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混淆法律关系并且认为一审中诉讼主体不适格,遂提起上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大志、刘庭波法定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明确了具体的赔偿项目。上诉人提出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继承患者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提交了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据,一审确认原告在本案中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正确,故上诉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