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7日,小王就职于A公司法务部门担任法务专员一职。A公司在小王入职时口头承诺:①小王的薪酬由基本底薪、提成及其它补贴、津贴等构成;②工作时间为8:40至17:30,原则上周末双休,需加班的除外;③小王的试用期限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基本底薪为人民币2000元;④待小王试用期满后,A公司就与小王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基本底薪改为每月人民币2500元,同时还为小王购买相应的劳动保险等劳动福利待遇。
小王入职以后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严格遵照A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履行了本职工作,在试用期限届满之后,A公司并未按照之前的承诺为小王购买相应的劳动保险,也未与小王签署《劳动用工合同》。之后小王多次和A公司沟通签署《劳动用工合同》,A公司也未与其签署《劳动用工合同》。于2018年4月9日还将小王予以辞退。无奈之举,小王将A公司诉至仲裁院。要求A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同时还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在庭审中小王向仲裁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入职登记表;
2、考勤记录表;
3、工作成果文件;
4、工资表;
5、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用工合同》是其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只有一个月的缓冲期限,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实发工资×2。但如果在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劳动者本人造成的,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须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