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晚上21:0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被名叫汪某某和施某某(两人系赌博的组织者)的人邀约至汪某某开设的嵩明某赌场以“挑3P”的方式进行赌博(100元的底,500元封顶,1000元开牌)。在现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五人进行了以前述方式赌博。但在赌博的过程中,张某某发现孙某某出“老千”,被张某某当场抓住,于是其打电话告知施某某,问施某某应当怎么处理?于是施某某就拿着一把自行车U型锁来到赌博现场要欧打孙某某,施某某要殴打时被张某某拉住了,没有打到孙某某。随后,其余人有围着孙大伟殴打一番。打过之后,孙某某问张某某要怎么办?被告人张某某告知孙某某让其把赢了的钱退给张某某,于是孙某某就把赢了张某某和郭某某的钱退给了张某某和郭某某共计14000元(在此过程中,组织者汪某某和施某某以刀具和语言威胁孙某某)。退到钱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便要回家,又被赌博的组织者汪某某叫住,汪某某让其把钱全部给他,其称还要孙某某作出赔偿。于是张某某和郭某某就把孙某某退回来的钱都给了汪某某。之后,汪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施某某又要求孙某某赔偿10000元(在此过程中组织者汪某某和施某某同样以刀具和语言威胁孙某某),随后,孙某某又向被告人张某某和郭某某每人退还5000元,退到钱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和郭某某又将所有款项施某某和汪某某。临走时,汪某某分给郭某某和张某某每人2000元。钱分了之后,张某某将郭某某开车送至网吧便回了家。
到了次日,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汪某某、施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抢劫了。接到报案,公安机关先后以抢劫罪抓捕了汪某某、施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经鉴定,孙某某尚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汪某某、施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4100元,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量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量刑四年。被告人施某某建议量刑四年六个月。
我所刘庭波律师接受了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张某某侦查阶段至法庭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刘庭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张某某及阅卷发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对张某某的《抓获经过》、及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主从犯的认定均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最终,刘律师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通过研判案件事实及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向法庭发表了如下辩论意见: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孙某某第一次退还的款项14000元应当认定为赌资,并非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涉案金额仅为10000元,并非公诉机关公诉的241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安机关让郭某某打电话传唤到的派出所,并非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的是在网吧和郭某某一同被抓获,并且到公安机关之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还当庭建议法院要求对张某某的到案情况进行补充侦查。
三、被告人张某某在此起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四、案发诱因是因为,被害人孙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同时,几被告人也未对其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五、几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却因赌博输钱而引发,比起其他有预谋,有目的的抢劫社会影响较小。
最终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对被告人张某某处以刑罚。
经庭后补充侦查,对于我所律师所提出的犯罪金额、张某某自首情节以及张某某系从犯,法院完全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下发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均未要求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就本案而言因几被告人前一阶段所获取的钱财系赌资。同时,虽然几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孙某某,但未对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以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因此,案涉几被告人才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我国所有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最为严厉,轻者限制人身自由、处以罚金,重则就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在此,刘律师特别提醒大家维权需正当,不可莽撞,更不可不择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