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与性质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互相忠实义务,并明确违反义务时需承担财产赔偿或其他责任的协议。其本质是对《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一倡导性义务的具体化。协议内容通常涉及财产分割(如“净身出户”)、违约金赔偿等,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
二、法律效力的争议与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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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法院对相关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但法律并不禁止协议本身。核心理由是: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范畴,若司法强制介入可能侵犯隐私权、增加婚姻成本,甚至引发“道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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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矛盾
支持有效案例:如上海闵行区法院在“首例不忠赔偿案”中支持协议效力,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山东日照法院认可“净身出户”条款的财产分割效力。
否定有效案例:南京溧水法院以“忠诚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为由驳回赔偿请求。
折中处理:部分法院仅支持合理赔偿金额,对过高违约金或人身限制条款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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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性差异
上海、江苏等地高院发布指导性意见,明确协议内容合法且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可被认可;而贵州等地则强调需结合个案综合判断协议效力。
三、协议有效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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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性
禁止条款: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与异性接触”)、剥夺抚养权或法定继承权,不得约定体罚或侮辱性责任。
财产条款:可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归属,但“净身出户”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调整;赔偿金额需与违约方经济能力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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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自愿性
协议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胁迫或欺诈。婚前签订的协议可能因缺乏婚姻关系基础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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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辅助作用
公证可增强协议形式合法性,但需注意避免包含无效条款(如限制离婚自由),并明确区分“忠诚协议”与“离婚财产协议”。
四、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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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设计
聚焦财产性责任,避免人身约束。例如,约定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或放弃部分财产权益,而非直接限制行为自由。
明确“不忠行为”的定义,如“与异性发生性关系”,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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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若一方违约,需通过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不忠事实。协议本身可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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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存在过错,结合《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赔偿,而非直接依据忠诚协议。
若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可主张其属于“婚内财产约定”,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仍处于“灰色地带”,司法实践呈现个案化、地域化特点。签订协议时,应注重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依赖其作为婚姻保障的唯一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