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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问题也随之成为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该法细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丧失和例外情况,强化了对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因素
户籍是认定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居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意味着,即使户籍发生变动,只要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紧密联系,仍可能被认定为成员。
2
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员身份的认定不仅依赖户籍,还需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体现在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方面。
3
民主程序
成员身份的确认需通过民主程序进行。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这一程序确保了成员身份认定的民主性和透明性。
4
新增成员的认定
对于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政策性移民等原因而增加的成员,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成员的退出
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6
成员身份的法定丧失
包括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等原因。
7
特殊情形保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虑户籍、权利义务关系、民主程序、历史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法律通过明确标准和程序,确保了成员身份认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关于律师
杨晓馨
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企业内控及风控管理,行政复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