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承揽法律关系
实务中较为常见A委托B承揽某项业务,B雇佣C实际参与该业务,提供劳务过程中C意外受伤,该情形下A和B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但B将部分承揽业务分解部分承揽给C,C在承揽过程中意外受伤,该情形下A和B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结合实务案例,解读承揽合同关系下的劳务用工、分包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方式。
Part.
01
案情概述
甲为某乡镇个体户业主,2024年4月,甲欲在获批规划建房区内的土地上建四层房屋。甲与本镇承建建房工作的乙个人签订《建房合同》,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整体包给乙完成承建,乙又将该房屋的支模部分工程转包给A。作业过程中,A意外受伤,致10级伤残。
随后,A将甲、乙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救护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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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裁判
根据查明事实,甲与乙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而A与乙又形成了事实上新的承揽关系。被告乙作为定作人,对分包工程未提供相应安全设施保障,对事故的造成具有一定过错,且在施工过程中亦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乙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村自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房屋建设工程,承建方是不需要相应建设资质的。被告甲将其农村自建房屋承包给被告乙承建,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乙作为承建四层农村自建房的承建方是需要相应建设资质的,因此被告乙亦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同时原告A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系其在施工过程中并未佩戴安全帽,亦未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结合原、被告三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由被告乙承担原告A20%的赔偿责任,被告甲承担原告A10%的赔偿责任,原告A自行承担其70%的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与A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乙应当对A自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但本案中,A仅与乙形成承揽关系,甲和A之间并无承揽关系,甲是否因为选任乙时存在过错对A自身损害责任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于律师
覃洪
专职律师
海泰廌合律所合伙人
中共党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运营治理、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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