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 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 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 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6. 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7.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关于律师
张超
专职律师
中共党员,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依法行政;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劳动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