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后一天,最高院发布法释[2020]17号,决定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27件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决定,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也作了修改。
新版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共有11处修改,(详见列表对比)。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删除了原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即开发商欺诈情形下承担不超过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删除了原解释第十四条,即有关面积误差争议处理的条款。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购房业主无法取得房屋的5种情况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在这5种情况下,购房业主除了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
这些条款的删除,意味着买受人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不再有法律依据,提起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主张将很难被法院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赔偿责任将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因此,新版司法解释实施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内容将凸显重要性。
在此,小编也提醒各位,未来买房时需特别留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否则,如果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先卖后抵、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等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