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某电气设备公司多次向森晓公司购买电气元件,森晓公司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某电气设备公司,某电气设备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公司无法支付货款。2018年11月,森晓公司以某电气设备公司及公司股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焦点】
1、在如今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公司股东是否还需要因抽逃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电气设备公司股东于2012年4月18日向公司实际缴纳了出资,但该出资于2012年4月23日从公司的验资专户中全部转出,此后该验资专户没有其他款项来往,而当时公司还未申领到营业执照,该验资专户为公司的唯一账户,故判决某电气设备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4、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5、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6、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7、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8、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9、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10、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11、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12、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法》第35条、第20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等法律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1、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自有财产。因此,股东抽逃出资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公司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蒋小军 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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