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农贸市场附近发生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交通事故,刷爆了朋友圈:一头拉车的驴被狗咬伤,驴车撞上了一辆价值百万的奥迪A8L轿车,奥迪轿车后保险杠左侧受损,向内凹陷,左车灯也损坏严重,修车费恐需10万多元。
从围观者摄录的一段视频显示,大约9时30分左右,这头毛驴在马路中间尥蹶子,似乎受了惊。四个人围着这头毛驴,有人牵绳让它平静下来,其他人蹲在地上,拿一根棍子在驴肚子下面来回扫。原来,驴肚子下面有一只小狗在四处乱窜,导致驴受惊不已。
驴受惊最大的受害者,是一辆黑色的奥迪A8L轿车,驴扬蹄将奥迪轿车的尾部踹出了一个大坑,这辆价值上百万的车被踢成这样,让围观者议论不已“狗是旁边农贸市场粮油经营部的,应该是斗牛幼崽,平时也挺顽皮,据说是第二次咬驴了,第一次赔了五百块钱。”如果驴负全责,那么就要驴主人承担这十万多元修车费,驴主人表示不服“我就是牵驴路过,是狗先咬我们的。”是驴主人赔偿,还是和狗主人共同赔偿,围观者炸锅了。
有人认为车主的损失应当由驴主人承担,理由如下:如果说本案中只是狗将车刮坏或者驴将车踢坏,抑或是狗和驴打架时共同将车弄坏,那么因果关系都会非常清晰,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划分责任即可。而在本案例中,难就难在狗先咬了驴,然后驴再去踢了车,由于狗对车并没有直接的威胁,所以驴对车的损坏不适用介入因素,分析起来也就相对复杂一些,不能将责任归结于狗主人。因为探讨因果关系的作用其实都是在探讨究竟应该将不利的结果归结于谁,如果过分地否认因果关系就会不利于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而过分地拉长因果关系的链条就会不适当地扩大打击面,让无辜的人去承担责任。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甲做了违法的事情,有人说应该在把他送进监狱的同时把他的母亲也送进去。因为没有他母亲,哪里会有他呢?没有他,哪里会有违法的事情发生呢?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狗主人只需要对驴被咬伤负责任,因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驴又把车踢了,这是狗主人能设想到的吗?连踢车的驴主人都想不到,狗主人当然更想不到。所以这样很异常的结果是不应该归咎于狗主人的,不然就不适当地扩大了惩罚的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分析不当!举的例子太过牵强,根本就不符合因果关系传递。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刑事责任认定及其责任承担,而且因果关系以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为基础,若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既使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会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嫌疑人违法,他母亲虽然生下他,但他母亲生他这个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所以无论如何其母亲都不会因此而受追究的原因。另外,本案中狗咬驴,驴踢车,并没有拉长因果关系,作为条件反射,狗咬驴,驴是会有反应的,虽然狗主人或者驴主人不能预见驴被咬后的具体反应,但是,他们应当能预见到驴被咬后会有反应,而这个反应恰好就踢中了奥迪车,这一结果不能否认跟狗咬驴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狗主人肯定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这个奥迪车的损害究竟由谁赔偿?驴所受损害又该由谁来赔偿?
在看似场面热闹、关系复杂的背后,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由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动物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到本案,在驴系由狗的挑动(即被狗咬)导致其受惊而踢坏奥迪车时,驴主人应与狗主人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驴主人在赔偿后可以对狗主人有全部求偿权,该狗主人不能以无故意或过失主张免受求偿。
导致奥迪车主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是驴踢了他的车,这个属于动物侵权,应该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一个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本案有个特殊之处,就是驴为什么踢奥迪车呢,是因为"第三狗"的原因,不是第三人的原因,是"第三狗"的原因导致了动物侵权。那实际上呢,也是一个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一个动物侵权。狗的饲养人管理人要和驴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一个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这个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里面,奥迪车主既可以诉驴的主人,也可以诉狗的主人,如果诉的是驴的主人,驴的主人可以向狗的主人追偿。当然,问题的根源还在于狗的主人没有对狗形成约束(拴绳等),如果狗被狗主人约束,即使奥迪车主鸣笛,狗也不会跑到驴车下,所以,最终的责任由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是比较妥当的。
对于驴的医疗费,相对简单,因是由狗直接造成的,驴饲养人可向狗饲养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