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介绍:
2018年2月14日,被告王X刚与谢X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被告所有的世纪豪庭A幢3单元X号房屋出租给谢X英使用,租期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原告张X秀为谢X英女儿,谢X英租房后交由原告张X秀使用。2018年7月7日,原告在被告出租的房屋内被瓷砖掉落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先后在工人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治疗、检查。工人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五趾近节趾骨骨折,处理结果为:1、石膏固定,患肢严禁负重、行走;2、休息,3月;3、定期复查,每月一次。原告在XX航空公司工作,职务为乘务员,该公司《客舱乘务员手册》5.6.32.3第(6)项规定:外伤、扭伤造成的肢体及关节功能障碍不得参加飞行。2018年7至9月,原告未参与飞行,也未领取工资。
2018年10月8日,原告以物件脱落、坠落致其损害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X刚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2.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所受损害是否系因被告出租的房屋卫生间门侧的瓷砖掉落砸伤;
2.被告王X刚是否应该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03.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是否被瓷砖掉落砸伤不认可,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出租的房屋卫生间门侧的瓷砖掉落,当时原告在出租房屋内,并于同日就医,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所受损害系其他原因所致,对原告主张其被瓷砖砸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谢X英向被告租赁房屋交由原告使用,原告系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负有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原告未对瓷砖脱落原因进行举证,在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原告使用房屋期间物件掉落造成的损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向谢X英交付租赁房屋时,房屋状况良好,在租赁期间原告也未向被告提出瓷砖松动可能脱落,要求被告进行维修的要求,被告对房屋使用状况并不知情,原告未证明瓷砖掉落被告负有责任,原告作为管理使用人无权就其管理使用期间受到的损害向被告要求侵权赔偿。
04.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案件,且可以找到具体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故应当适用侵权法第85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相应的赔偿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对该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通常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和使用的人不一致时,就需要具体分析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赔偿主体可能就是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该种情形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由原告承担责任的理由也即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瓷砖脱落无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出租屋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和使用人是相分离的,出租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均为原告张X秀,此时对该建筑物负有直接管控义务的主体即为原告本人,如果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其是最直接的责任承担主体。而本案中原告也无法证明该瓷砖脱落的原因系因被告的过错造成,也就无法证明被告属于侵权法第85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因此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应由其承担。且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案的建筑物使用人和受害人重合,均为原告本人,故本案受害人即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