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月11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38800例(其中重症病例8204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4740例,累计死亡病例1113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44653例,现有疑似病例16067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51462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85037人。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77例:香港特别行政区49例(死亡1例),澳门特别行政区10例(治愈出院1例),台湾地区18例(治愈出院1例)。
近期,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袭,各行各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受到不同城程度的影响。那么,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此次疫情的客观情况以及法律的相关予以认定。
▲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知,不可抗力其特点有三,首先,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性。即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及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均不能预测到其发生的可能性。其次,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即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即使人们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其发生,或者在事件发生以后,即使尽到最大努力也不能克服其所造成的后果。再者,不可抗力还需系客观情况,即它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然而,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然发生就连专业的医学者也未能预见,并且迄今为止,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尚未查清其病因。对于非医学者人员而言,就更不可能对其的发生具有预见性。作为合同主体而言,其也并不能克服由该疫情所造成的后果。
回首过去,2003年我国还遭受了一次传染性非典肺炎疫情的侵害。在此次疫情中,出现了大量的合同主体以此为由作为合同免责事由加以抗辩。对于此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该《通知》的第三条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此外,对于此次爆发的新冠病毒肺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02]4号)第一条第四项指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综上,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客观情况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于法有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的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此次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那么,由于此次肺炎疫情原因致使合同主体不能如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合同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或者说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怎样分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却实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主体不恩能够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且对造成的损失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是如若合同当事方迟延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以此为由予以抗辩。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不会极端的要求合同某一方予以承担全部的合同损失,往往都会厘清各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衡量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合同损失情况,然后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加以裁判。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合同主体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还负有通知和减损义务。即当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如未能及时通知的,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合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并且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此外,即便是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理,如违反该规则的,所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担责。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
施的意见》(云政发[2002]4号)
(四)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
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有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鼓励保险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