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或者订金均具有担保债权履行之效果,但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都能按照定金或者订金予以使用定金罚则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主体在契约中约定的是定金条款,那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毋庸置疑守约方可以依据定金条款予以使用定金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订约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如果合同主体在契约中约定订金条款,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那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则不可依据定金条款予以使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