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保证,即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向法院提供保证而暂缓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制度。执行保证本质上是人的担保,即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法律效果是一种无限责任的担保。执行保证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改变了原来单向的债权债务程序,使案件的执行流程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因履行情况的不同而出现拐点,若被执行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完毕,实体债权得以实现,执行程序彻底终结;若在保证期限届满时被执行人未履行时,法院可以选择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或者在执行债权的范围内同时执行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的财产。
适用执行保证制度的现实司法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保证有效成立包括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三个条件。但是,该规定未明确法院决定时要考虑的具体要件,尤其是未解决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和保证能力问题。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间届满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时,能否要求保证人直接代为清偿债务及保证人是否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是直接决定该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的关键问题。
因此,法院在审查保证申请时应当根据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保证形式要件和保证人的履行能力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决定是否准许其执行保证的申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法院依法审查后执行保证得以有效成立,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现实困境。
Q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务中应用性不强
作为一项充分尊重当事人和保证人意思自治的制度安排,执行保证的提前介入和流程简便对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有着非常明显的效果。但是,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近年来执行保证制度的应用案例少之又少,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成立要件实体上不能产生实际保证效果。
Q2·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保证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保证能力的动态变化给制度的实施带来诸多障碍。第一种现象是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实际上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第二种现象是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具有保证能力,但在保证期间财产状况发生了客观变化,导致丧失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第三种现象是保证人在预判被执行人无法在保证期满前履行债务之后,故意实施隐匿、转移、不正当减少财产,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逃避保证责任。
Q3·执行保证流于形式,保证责任的履行没有强制性
执行保证在提供个人无限责任财产担保的同时,没有特定化的担保财产,缺乏对保证人财产等情况的具体审查、监控和强制措施,导致执行保证制度的适用往往流于形式,当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制度上没有有效的强制责任约束。
执行保证期间的动态程序保障
执行保证有效成立之后,在程序上会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暂缓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二是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促成执行保证的过程中应遵循谦抑原则,以对法律程序和后果的解释为边界,不应当过多地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自身权利处分的过程。但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暂缓执行尤其是对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后可能根本性地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或者解除控制措施的程序风险和法律后果。
然而,在保证期间如何通过程序设计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期待利益,避免因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给债权实现带来的风险,目前仍然是法律和实践中的空白。笔者认为,保证期间可以设立若干规则,增强对执行债权的程序保障,提高执行保证成立后债权实现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Q1·资产发生变化及时如实申报
因保证人提供执行保证而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后,该财产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执行程序的控制,作为提供保证的附随义务,被执行人和保证人在其各自财产状况因非主观原因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债务履行或者保证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及时向法院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将报告及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以便申请执行人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产动态,申请法院采取利于实现债权的措施。
Q2·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非主观原因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变化,除了及时向法院报告、通知申请执行人以外,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紧急控制其财产。由于执行保证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前提下实施的,应当鼓励权利人积极保护其实体权利。在保证期间,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的资产变动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报告时,或者主动发现被执行人正在转移资产、资产面临价值减损或者可能被转移的风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重新实施控制措施。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财产可能失控的紧急情况,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控制措施。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在保证期间内采取了控制措施,也不意味着执行保证和暂缓执行提前终结,因为控制措施不同于处分措施,其可以在申请执行前实施,也可以在案件终结执行前的任何阶段实施,仅发生财产保全的效力。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