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首个判例落地。《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如今高利贷、网贷、赌债、套路贷愈加泛滥,暴力催收或者软暴力催收现象层出不穷,催收人员统一口径都是说它们是合法债务,不受刑法新规监管,合不合法以法院认定为准,不是你说是就是,网贷平台就算有牌照、逼迫签署的民间借贷协议等未必一定是合法债务,有违规砍头息、服务费、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也可以认定是非法债务。小编带你一起学习催收非法债务罪。
一、法条指引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2.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犯罪客体:侵犯的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3、主观方面:催收人对实施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罪过形式是明知。
2.4、客观方面:催收人实施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三、罪数
3.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不构成财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二款: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3.2因债务纠纷引发的轻微暴力、威胁、恐吓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3.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见,非法拘禁罪手段更暴力、更具有压迫性。当然两者之间存在包含、转换关系。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催收非法债务,构成非法拘禁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4、催收合法债务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应严格限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适用。否则,法律将会成为他人躲避、逃避债务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