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近期最热的明星是谁,那一定非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莫属了。由于“熊猫+冬奥”的双重加持,冰墩墩可以说是萌到了大家的心坎儿里,人人都想拥有一只,掀起抢购热潮,导致现在“一墩难求”。
官方发行的现成版买不到,等不及补货的网友们各显神通,在家自制专属“冰墩墩”。
在积极表达对冰墩墩喜爱的同时,有部分法律意识很强的网友提出疑问:
这样在家自制冰墩墩的行为,会被算作侵权吗?
眼看如今全民二创“冰墩墩”的热情正高涨,可不能让侵权问题扫了兴,信凯律师来为大家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1、为什么有侵权问题?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冰墩墩”和“雪容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之一,北京市奥组委已经为它们申请了著作权保护登记,它们的形象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归属于北京冬奥组委。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除合理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的形象。这种使用包括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形式传播等等,更不能歪曲、篡改吉祥物形象,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DIY冰墩墩,可以
虽然有种种限制,但法律依然保障了我们表达对冰墩墩喜爱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家自制各种黏土墩墩、毛线墩墩、糖果墩墩、面点墩墩等DIY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按照第24条第10款规定,与合法设置的冰墩墩合影、录像,或者临摹画像也不算侵权。
3、自制出售,不行
“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其形象设计的周边产品属于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特殊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形象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的行为,触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因此如果在家自制了“冰墩墩”,被周围人看中,无偿赠送一两个可以,想要批量生产收费“赠与”可不行。
4、改成表情包,尽量不要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尤其现在多将其形象用于网络传播。在此情形下,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制作成表情包等图案,在网络平台进行使用和传播,尽管没有收费,也属于侵权。尤其如果表情包中还修改、扭曲了“冰墩墩”的形象,就更是侵权行为了。
当然,如果是奥委会方面率先制作并使用了“冰墩墩”和“雪容融”的表情包,我们可以使用现成的,不算侵权。
是否侵权的问题弄清楚了,我们继续放心的DIY“冰墩墩”吧,也期待早日落实“一户一墩”,让可爱的吉祥物伴随我们一起看冬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