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几个朋友一起成立公司存在以下情况:合伙创业,一方出资金,一方出资源。提供资源的一方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合作双方均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想法好,但通常做的不完整。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现本律师就针对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客户资源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入股?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 货币
② 实物,如车辆、房产等
③ 知识产权
④ 土地使用权
⑤ 非货币财产:可估价、可转让
所以,客户资源不符合上述任何方式。客户资源不能作为出资的本质在于,其无法用货币估价,也无法转让。
一般做法是:股东自我估价,自我确定股权比例,然后免除资源提供方的出资义务。
存在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源的一方带走资源离开公司,怎么办?----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而言属于“哑巴吃黄连”。
二、客户资源入股的完整方案。
出现有苦难言的局面,直接原因在于:
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全体股东认可就行”。
问题的本源在于混淆了公司行为与股东行为的关系。
股东认可的行为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
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都相关。
客户资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故无法使股东的行为转化成公司行为,无法产生普遍约束力。
所以,客户资源入股的风险天然存在,必须通过完整的合同关系化解。
客户资源入股,其实质在于搭建不同的合同关系。
所以,客户资源入股的风险天然存在,必须通过完整的合同关系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