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危险废物回收的污染环境案,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废油墨桶压缩铁块。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开始经营废金属回收加工处置业务,未取得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2021年2月,陈某向外零散收购废油墨桶,经过压缩处理后,随意露天堆放在公司泥土地上,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同时,陈某联系上外省男子杨某,商定废油墨桶收购处置业务,待废油墨桶足量即装车售卖。
2021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打包机内待打包的废铁材料中包含有废油墨空桶,现场查获已压缩成废铁块的油墨桶共计16个,经称量重量为5.68吨。经鉴定,该废油墨桶为具有毒性、感染性的危险废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油墨桶的废物类别为HW49,系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通常残留有凹版油墨,像本案中将回收的废油墨桶与其他铁块混合压制、随意露天堆放,残留油墨不仅经雨水地下水长期渗透扩散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而且会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等方式毒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事故。
大多数废品回收加工处置点都不具备污染防治处理条件,也未获得经营危险废物的许可,擅自处置这类危险废物,一不小心可能就涉嫌违法犯罪,法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评论:
危险废物,
具有毒性或易燃性等危险特性,
未采取环保措施随意处置,
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