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并非冷僻陌生的罪名,特别是在“吴秀波与陈某分手”一事后敲诈勒索更是使得该罪名在更大范围内使更多人有了认识,“分手费”则是更为建明直接的词语,少有人不知道其内涵,二者从一般视角来看一个是可恶的犯罪,一个是正当要求,为何却能产生交集?
敲诈勒索按照法律条文理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为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分手费则是男女双方在结束一段感情关系时,一般认为女方在这段感情关系中付出较多,“损失”较大,应当由男方给与一定补偿的行为。
分手,人的情感会因之产生波动。感情这东西,剪不断,理还乱。优雅的分手,毕竟难度系数大,不易实现。被分手一方常常是感情受伤了,向对方索要分手费不是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有弥补感情损伤、获取内心平衡之考虑。如果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婚约过程中,双方可以自愿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这是基于契约自由和自愿原则。但是,法律并不保护分手费,因分手费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支持。而在一方要求“分手费”时因为其与敲诈勒索具有极为相似的外观,十分容易被误解成为敲诈勒索。
回到“吴秀波与陈某分手”一事上来看,陈某要求吴秀波给予一定的“分手费”本身并不违法,其本意是要求吴秀波与自己订立“契约”,若是以此,则和敲诈勒索毫无关系。但若是在要求“分手费”的同时以曝光……事件;每天骚扰,让你不得安宁等等为由让吴支付分手费则超出了一般的正当要求,很容易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要求“分手费”会伴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若是两人决定分手,还是各退一步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