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钱先生、汪先生等朋友八人一起到饭店吃饭,结账时被老板告知一共消费1516元,钱先生认为1516元不好听,同时汪先生又是该饭店的常客,希望老板能够给自己打个折,以1488元结账,但被老板拒绝。汪先生被老板驳了面子顿感不快,将饭店名片从柜台推到地上出门了。而后钱先生付款1516元,正在填写发票资料时钱先生却遭到了在同家饭店吃饭另外一桌顾客共七八人的殴打,被老板制止后,邻桌客人转而将矛头对准了门外的汪先生,出门继续殴打汪先生。最终导致二人骨折、头部多处受伤,据汪先生所说,自己遭到殴打后头部缝针达31针,到医院后已经花费了5000余元。
汪先生认为自己等人遭到殴打是因为与饭店老板发生了口角纠纷,引得老板不快,于是才让其他桌的客人殴打自己,饭店老板应该负责。但老板否认了汪先生的猜测,表示店里确实发生了一起客人间的暴力冲突,自己并没有要求邻桌客人殴打钱先生、汪先生,自己是做生意开饭店的,和气生财,对于本次事件自己也是云里雾里不清楚实际情况。
目前汪先生与钱先生尚未报警,仅向媒体曝光此事。但媒体的介入并不具备强制效力,显然是不能完全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的。对此,个人认为更为有效的维权方式应该如下:
首先,无论施暴者是否受到饭店老板的指示,都是要承担伤害钱先生与汪先生责任。但鉴于汪先生、钱先生均不认识施暴者,也难以证明施暴者与老板是否有联系,因此直接向饭店老板主张权益并无法律依据。应当及时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为调查施暴者的身份,二为调查施暴者是否为受饭店老板指示才殴打了汪先生和钱先生,如此才能清楚责任承担的主体。
其次,汪先生与钱先生应当及时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据汪先生所说自己头部总共缝针30余针,如果汪先生所说属实,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个国家部位级机关共同下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汪先生所受的伤害可能已经达到了轻伤的标准,加害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未达到轻伤标准,因为二人受到殴打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基本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加害者应当被处以行政拘留。
最后,汪先生与钱先生应当完整保存自己就医的证据材料,计算自己就医期间的损失,要求加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汪先生与钱先生虽然在本次的事件中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但就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其过错程度并不足以导致本次事件的爆发。施暴者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