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其文字作品。经举报,执法人员在其仓库中现场查获侵权盗版图书八万余册,货值金额近四百万元,2021年,陈某、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胡某侵权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由于涉案图书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陈某、胡某均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胡某另有从犯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官点评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本罪犯罪行为方式包含复制即印制盗版书籍,以及发行即销售盗版图书。印制销售盗版书籍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民事权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图书尚未销售,仍构成犯罪未遂,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