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风控岗位,双方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基本工资为20000元。
2020年2月15日,林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但之后公司以林某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
双方因此引发纠纷,遂林某向某区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同时林某向某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按每月20000元标准主张。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林某掌握了其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数据但未予移交。林某则认为材料并非公司拥有,故移交主体应为其关联公司。
【争议焦点】员工拒绝配合工作交接,企业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法院裁判】因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以林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故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给林某造成损失的应向其支付相关赔偿。
现因林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仲裁委按上海市失业金标准核算了其迟延退工损失。但林某要求按原司的工资标准主张赔偿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本法条看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员工离职后往往一走了之,用人单位则以不办理工作交接就不支付工资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但履行工作交接和支付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最终仲裁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也未履行工作交接业务,企业最终得不偿失,因此建议企业在入职劳动劳动合同时将工作交接明确且细化约定,并在规章制度中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员工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及时收集和保存可以量化的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