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近日,凤凰网报道的39岁互联网大厂员工被裁每月房贷1万5登上热搜。事件当事人李豹花365万在北京买房后,39岁的他被公司裁员。李豹在视频中称“收到这个消息时有种被抛弃的感觉,每月1万5的房贷成了家里最大的压力……最初选择大厂是想逃过35岁被裁员的坎儿,结果还是没逃过……职场大龄受歧视,40岁其实我们正当年,还是挺能干的……”
上述事件报道后,引起了很多人的热议和共鸣。那么,从法律角度应当如何看待经济性裁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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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公司选择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需要满足以下实体及程序性条件,才能保障裁减人员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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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要件
(一)企业存在如下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而非企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即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目前我国对于经营严重困难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但是目前云南省内暂无统一和明确的细化标准,可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有过相关生产经营困难标准的描述。但需要企业注意,在没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定和标准的情况下,应慎用此条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适用该情形的前提是先变更劳动合同,而不能直接作出裁员决定。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条款兜底条款,如企业迁移、被合并、兼并导致相关岗位均不存在等重大变化的情形。
(二)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如果裁减的人员数量达不到前述法定比例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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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要件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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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并且,如果公司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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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存在以上六项情况的员工在裁员时也不能直接裁减,这旨在对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之下,给予更多的法律层面的照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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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对于公司而言,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前述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才可保障实施过程的合法性。若当地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没有明确的标准,建议公司谨慎适用。否则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面临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此时对于公司来说将得不偿失。
对于员工来说,我们一方面理解企业面临的困境,珍惜工作岗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的工作安排,与企业一起共克时艰,同时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技能以增强在疫情经济下的风险抵御能力;另一方面如面临公司裁员时,可以对照前述规定核实公司裁员的合法性。如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您也不暂用为“每月房贷1万5”而焦虑,届时可在“休假期间”争取得到二倍的经济补偿。因此提醒各位看官,应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充分的诉讼准备。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 第四条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编辑:杨可鑫
审核:单丽娟
复审:田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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