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交易行为,不乏一些买方或卖方为减少缴纳税收或规避相关政策监管等目的,选择签订阴阳合同,也就是签订了两份对于同一个标的物的合同,但是在价款、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不同约定。例如,大家常接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了两份价格不等的合同,买卖双方内部保存的“阴合同”明确了真实价款,而对外向税务机关披露的“阳合同”设置了较低的价款。此种情形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价款呢?我们从以下案例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定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购渣土车12台,单价366800元/台,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首付30%,被告在提车前须将合同首付款一次性付清,其中还约定车辆购置税31350元/台。上牌费3000元/台。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渣土车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车款,而是陆续以现金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车款共计37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车款。原告为达到避税目的,向税务机关申报时隐瞒车辆真实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车辆价格为160683.76元/台,增值税税额为27316.24元/台,价税合计188000元/台。原告为被告代交车辆购置税16068.38元/台、上牌费1000元/台。 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原告亦未兑现其在签订合同时口头承诺的相关优惠,双方就车辆价款支付产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合同付清欠款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争议焦点 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中的价款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价款金额? 法院判决 《运输车辆定购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车辆价格的认定,被告主张车辆价格应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的价格为准。但是,原告为逃避税收,向税务机关申报时有意降低车辆真实价格,导致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显示每台车辆价税合计仅为188000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车辆单价,参照原告的进货成本价及市场同类型车辆的销售价格,应当认定双方在《运输车辆定购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此价格支付车款。原告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属于税收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相应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购置税31350元/台、上牌费3000元/台,由原告代办缴税和上牌手续,原告实际仅支出车辆购置税16068.38元/台、车辆上牌费1000元/台,原告多代收上述税费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等逃避国家法律或政策监管等目的,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不同价格的多份合同,进而隐藏真实的行为。在确定该类争议的解决路径时,不能仅是从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合同效力或权责的划分,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穿透双方当事人隐藏在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同时注意审查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之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还可以从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考察,如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交易习惯等价差悬殊的情形,也可考虑采信在后签订的合同,有利于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无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如签订阴阳合同对于双方都将面临着法律风险,切忌因小失大,审慎选择和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