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未签署《借条》,却向法院诉讼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相对方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如何认定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呢?现我们结合司法判列案件予以分析:
2021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郑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沪02民终74号终审判决维持了该案一审借贷关系事实成立的判决。
该案中,郑爽与张恒未签订书面《借条》。
根据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确认:郑爽与张恒本系恋爱关系,2018年11月16日至17日,双方在微信中进行沟通,郑爽询问张恒,“关于2000万元的事情考虑好了吗?”,张恒回复称:“关于2000万的事我觉得有点奇怪”、“我同意你说让我跟你站在同一立场,只拿一块钱,我觉得无所谓。”等等。11月17日,张恒在微信中又回复称:“2000万我借了,你别不理我。”“2000万元的事就这么定了,我每个月1块钱。”等等,当日,张恒还在微信中称:“我离职了......我只是回来不知道怎么和你牺牲东西对等,所以我前面就决定了,我欠你了,2000万、1000万、7000万我都欠的起”等。2018年11月18日,郑爽向张恒账户中转账2000万元,备注借款。
审理中,张恒强调涉案款项为郑爽支付给张恒的离职补偿和预付十年的劳动报酬,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给。该款项是基于张恒与郑爽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应当计算出张恒为郑爽提供的劳动、服务的价值,代郑爽进行投资支出等后才能确定返还数额,但张恒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间的劳动、服务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郑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这一认定。
对该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分析可以得出,法院认为:
1、当民间借贷无书面借款合同时,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意,可以认定借款纠纷。
郑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可知,虽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但是若双方在转账备注、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是其他证据中形成证据锁链,能够显示双方的借款合意,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仅有转款凭证,借款合意举证不足,若有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当事人主张借贷的,不予支持。
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时,被告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加强原告的证明责任,原告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若被告举证证明双方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恋爱馈赠、委托投资、合伙入股等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说明借贷关系的,法院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民终2359号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谈某曾向王某银行账户中转账数万元,双方间无借款凭证。根据王某庭审中提供的双方间的短信显示,谈某曾向王某表示,其给王某的转账是用于购买“保绿本”产品。在庭审中,谈某也称基于对王某的信任,谈某委托王某帮助自己购买“保绿本”项目,但王某一直没有提供相关的购买凭证。因此,该笔款项应为王某的借款。
法院援引前述法律规定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借贷合同,谈某以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但王某抗辩称该款项系投资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主张,王某所提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谈某坚持主张其转账系借款应进一步举证,但谈某未就此充分举证,因此,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
结语:
在无《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是直接否定借贷关系事实,但无《借条》等债权凭证也确实给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阻碍,特别是相对方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时候,甚至可能丧失实体权利。
以此,笔者建议日常借贷中,需要注意留存借条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以免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