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5日,家住杭州三堡北苑小区的来大姐深夜离奇失踪,家属出10万寻人,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发现其丈夫许国利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许国利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将于5月14日开庭。
2020年7月6日20时07分,江干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求助:一名来姓女子于7月5日凌晨失踪。针对该起失踪事件,江干分局按照查找失踪人员规范工作机制,立即启动调查寻人工作。在搜寻过程中,多处疑点引起警方高度重视。为此,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按照失踪人员疑似命案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调查。
一、闭环视频侦查
专案组第一时间调取了该智安小区内以及周边所有视频监控,相关时段共计约6000小时时长的视频内容,经过反复侦查实验明确小区内部监控可以形成闭环。
二、细致走访排查
专案组同步组织百余名警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小区内6幢楼房、1万多平方米地下车库和所有电梯井、水箱、窨井、储物柜、烟道、通风管道等公共隐秘部位,先后开展4次地毯式排查,逐一排除藏匿可能。
三、缜密勘验检查
专案组在对化粪池多次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视频侦查、走访排查和智慧警务大数据研判分析后,判断事发楼道化粪池内可能存在涉及案件和被害人下落的相关证据,决定对化粪池进行彻底筛查。
四、依法开展审讯
综合侦查发现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专案组决定在7月23日1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许某某刑事传唤。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事发后配合家属报案、接受媒体采访等情形,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组织刑侦专家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提前针对许某某制定了周密的审讯策略和方案,经审讯,突破了嫌疑人口供。7月23日10时,许某某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某某产生不满,于 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
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能否紧靠化粪池找到的被害人人体组织定罪处罚?显然是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查合理怀疑。本案中,化粪池找到的被害人人体组织只能证明被害人属于他杀的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谁是犯罪行为人,而且监控录像也属于间接证据。据此,根据“孤证不能定案、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
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适用缓刑的对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罚(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度。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