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星吴亦凡连日陷入桃色风波,先是6月被爆出和3名网红有情感纠纷,被大家狠批渣男,其中更遭19岁网美都美竹爆料以「酒桌选妃」方式欺骗未成年女孩,17日再度被爆私下汇款200万给女方的铁证。
都美竹声称自己被吴亦凡灌酒没收手机后发生了性关系,同时爆料与其有着相似经历的女性有至少八人,其中还有两名未成年人,因吴亦凡本人属当红娱乐明星,顿时在网络上掀起一场巨大的风波浪潮,众多网友都参与进了这场巨大的吃瓜活动中。
针对此事,吴亦凡发微博称:之前没有回应是因为不想干扰司法程序的推进,从来没有什么“选妃、诱奸、迷奸、未成年”等情形,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并对上述所有话付法律责任。还发微博说:都美竹伪造聊天记录,捏造不实消息,故意引发微博热搜,蓄意煽动舆论,形成对吴亦凡严重的负面影响。
据此,该事件从幕后上升到大众,并且上升到刑事犯罪,双方都是已成年,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定责任。不管此次事件谁爆料的行为及证据被证实、结果如何?都得用法律来终结此次吃瓜事件。
为什么说双方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若都美竹爆料的被证实,则吴亦凡构成强奸罪;若都美竹爆料的被证明系虚假、捏造的,则都美竹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我国,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范围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还包括性交对象、时间、人数、方式、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因此,以违背妇女意志的方式、时间、地点或者人数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仍然成立强奸罪。
暴力,即对被害妇女行使不法有形力,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还包括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其对象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如果针对其他人或者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则构成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等(并罚)。
胁迫,即对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手段方式、内容多种多样,但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通过第三者胁迫或者书面胁迫时,由于不存在紧迫的危险,不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认定为强奸。
其他手段,即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若都美竹爆料的被证实,则吴亦凡故意灌酒,并导致八名被害人失去意识、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违背妇女的意志,实施性侵行为,八次性侵行为都构成强奸罪,数罪并罚,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我国,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最后,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若都美竹爆料被证明系虚假、捏造的,其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吴亦凡的刑事责任,构成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