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月25日,北京站安检员在安检时发现一女子行李箱内疑有似制刀具,遂将其拦下开包检查。随后,该女子从箱内翻出一把长约30CM的单刃刀,安检员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执勤民警。民警将女子朱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最终女子被北京铁路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收缴管制刀具。
事件评析:
北京铁路民警对携带管制刀具的乘客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拘留5日也是公安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采取的最低限度的处罚,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少读者可能有这样的经历,常见到乘客携带水果刀、打火机或消毒水等物品出行,当乘客经过机场、高铁站或地铁站的安检口时,随身携带的违禁物品会被安检人员没收或代管,除此之外,并未受到过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那么本事件中的乘客,为什么会被行政拘留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该乘客所携带的长约30cm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而非普通的水果刀。
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一)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二)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五)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被认定为管制器具的刀具,相比水果刀而言,其用途不同,具有更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所以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携带。
该乘客被予以行政处罚的第二个关键点在于,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虽然乘客在高铁站的安检口就被安检人员拦下,尚未坐上高铁,但是高铁站台仍然属于公共场所,足以造成威胁,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只要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携匕首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就属于违法行为,无需携带者实际实施了伤人行为,均应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在此提示广大群众,管制刀具与普通水果刀区分界限模糊,常人不以识别,所以均不易携带。正逢春运返程之际,切勿携带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