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某天,小美一如既往地从家里步行去单位上班。但不幸的是,在路过红绿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小轿车撞倒在地,轿车司机随即拨打了120救护。当小美刚被送到医院时就停止了呼吸,最终被医院认定已经死亡。小美的家人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为小美简单举行了悼念仪式,便将小美送往殡仪馆进行火化。小王是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在殡仪馆看守尚未及时火化的遗体。小王在夜巡时,不知不觉就走到了小美的遗体旁,看到小美的容颜时,小王便心生歹意对小美的遗体进行了奸污,在奸污过程中,小美突然苏醒,小王被吓得落荒而逃。
事件聚焦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王对小美的遗体进行奸污然而使得小美复活,然,小王的这一行为从刑事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评价?
01
关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事法律中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与实际发生的事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有对象认识错误与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了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02
关于强奸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一、客观方面:强奸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妇女难以反抗进而实施奸淫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是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还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扬言行凶报复、加害亲属、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要挟、迫害等。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比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假冒医生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二、主观方面: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
三、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之权利。所实施的对象是女性。
03
关于侮辱尸体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毁损,即对于尸体给予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04
作者观点
根据上述刑法理论及具体法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小王的行为存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即小王对小美实施奸淫行为时并不知道其还活着,但实际上小美还有生命气息。换句话说小王是误把活人当作尸体予以实施奸淫行为。
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刑事理论体系中,总会存在主观重客观轻或者主观轻客观重。只有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然而在本案中,众所周知,只有死人(尸体)才会送往殡仪馆进行火化,小王作为一名殡仪馆的专职人员也当然知晓小美是死人(尸体),即在其主观上并不具备强奸小美的心理故意,相反存在奸淫尸体的故意。此外,在客观上尸体和活人虽然在刑法中是两种不同保护法益,但是在都属于人体及人的肉体上则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尸体仅是活体没有生命体征罢了。因此活人和尸体在尸体层面是可以包容的。
另,对于该案情张明楷教授也指出:“将强奸行为评价为侮辱行为,不存在障碍。此外,既然奸淫真正的尸体都成立侮辱尸体罪,那么,没有理由认为本案成立侮辱尸体罪未遂。况且,本案并不缺乏‘尸体’这一要素,而是存在多于‘尸体’的要素”。见张明楷:《刑法学》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小王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但其主观故意与之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即小王构成侮辱尸体罪。
05
结语
虽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也是规范人类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最为严厉的一道防线。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特别是我国《民法典》的诞生,对于死者权益的保护不仅局限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死者近亲属还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且,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的小王也应当予以严惩,才能体现法律之权威,还被侵害人一个公道。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编辑:杨可鑫
审核:单丽娟
复审:田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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