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依法打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其一)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案涉建筑物非法处置、毁损、变卖,出卖后亦未将6.6万元变卖所得交给人民法院以履行法定义务或给付申请执行人,且抵债价值187万余元远远高于出卖价款6.6万元,最终导致执行法院无法顺利将案涉建筑物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非法所得6.6万元,或在执行中予以追缴,返还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执行标的物经价值评估后,流拍未成交,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人民法院抵债执行裁定书已送达被执行人且无异议的情形下,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执行过程中恶意逃避执行,非法处置、毁损、变卖案涉建筑物,以远低于抵债价值的价款出卖,使申请执行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案涉建筑物,增加了执行难度,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拒执犯罪将非法处置、毁损、变卖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是刑法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让被执行人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实现刑法设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从而使得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靖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期间靖某为逃避执行,串通他人隐匿、转移拆迁补偿款92万元,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靖某的家属积极归还所欠借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靖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靖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鉴于上诉人靖某的家属积极归还所欠借款并取得谅解,上诉人二审时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可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改判上诉人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靖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非法处置并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逃避执行,经执行法院三次司法拘留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不履行法定义务。靖某的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执行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靖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归还借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另一方面,鉴于靖某已履行完全部债务且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二审法院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对靖某从轻处罚,改判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亓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经人民法院予以罚款后仍拒不履行,且其有多次大额收入及不合理大额支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文章来源: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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